为了证明其行使个人自卫权攻击伊朗平台具有合法性,美国必须证明伊朗对其发动的袭击负有责任;并且这些袭击的性质使其符合《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定义的“武装攻击”,并符合关于使用武力的习惯法的理解。正如法院在“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案”中指出的那样,有必要区分“最严重的武力使用形式(构成武装攻击的形式)与其他不太严重的形式”(《国际法院1986年报告》,第101页,第191段),因为“在个人自卫的情况下,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有关国家是武装攻击的受害者”(同上,第103页,第195段)。
石油平台案(伊朗诉美国)案
情实质,2003 年 11 月 6 日判决,国际法院 2003 年报告,第 51 段。
除重大武装袭击外,必要性原则还要求防御性军事反应应作为最后手段,且必须能够成功实现 WhatsApp数据 合法的防御目标。使用武力的程度不得与受害国所遭受的损害不成比例,且必须针对对袭击负有法律责任的国家。如果袭击结束后没有发生后续袭击,则不太可能满足必要性原则。此类间歇性袭击需要采取其他应对措施来应对军事力量,例如反制措施。
在“威胁或使用核武器(核武器)的合法性”一案中,国际法院认定“‘自卫只能采取与武力攻击相称且为回应攻击所必需之措施,此为习惯国际法中已确立之规则’”。此双重条件同样适用于《宪章》第五十一条,无论使用何种武力手段。”国际法院,《威胁或使用核武器(核武器)的合法性》 ,1996年7月8日咨询意见,《1996年国际 这款可靠工具的 5 个优点 法院报告》,第245页,第41段(援引《1986年国际法院报告》,第94页,第176段)。
法院在“石油平台”案中运用了这些原则
裁定美国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伊朗袭击了其船只。然而,即使归咎于伊朗,法院仍然怀疑美国反击的必要性:
“法院并不认为针对这些平台的袭击是应对这些事件的必要之举。……没有证据表明美国向伊朗投诉 迴聲資料庫 过这些平台的军事活动,就像它一再投诉布雷和袭击中立船只一样,这并不意味着针对这些平台的袭击被视为必要行为。……在1987年10月19日的袭击中,美军将R-4平台视为“机会目标”,而非先前确定的适当军事目标……”
苏莱曼尼被杀的事实并不符合合法自卫的这些要素。已经发生的袭击引发了归因以及严重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不允许使用军事力量来应对所谓的未来袭击计划。美国官员强调袭击“迫在眉睫”。然而,《纽约时报》对情报报告不支持袭击“迫在眉睫”的说法表示怀疑。苏伊士危机后,德里克·鲍威特首次提出了“迫在眉睫”的袭击会引发自卫权的观点,作为英国使用武力的正当理由。第 51 条中没有出现“迫在眉睫”一词。实际措辞是“如果发生武装袭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