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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 这些原则同样适用于伊

 

对于尚未发生的袭击,无法评估必要性和相称性。主张先发制人地阻止未来袭击的权利,并不符合诉诸武力的战争权要求。参见玛丽·艾伦·奥康奈尔,《国际社会的法律艺术》(剑桥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2章和第4章。此外,单挑一名军事指挥官与自卫原则相悖。自卫权在于一个国家保卫自己免受另一个国家的侵害。

朗。苏莱曼尼之死可以归咎于美国,但其严重程度是否足以允许美国采取军事行动?此外,现在任何军事回应都不会以阻止和击退袭击为目的。

如果没有战争权的依据剩

 

下的相关法律是和平时期的人权法。该法律明确规定,如果美国掌握苏莱曼尼密 电报数据 谋袭击驻伊拉克美军人员的情报,适当的回应是将信息提交给伊拉克当局。伊拉克人有义务保护受邀的美国人免受其领土上其他人的犯罪行为的侵害。伊拉克在处理与苏莱曼尼有关的犯罪行为时受人权法的约束。在一个具有某些相似之处的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制定了标准:当局只有在“绝对必要时,为保护人员免遭非法暴力”时才能使用致命武力。McCann & Others v United Kingdom,欧洲人权法院,1995年9月27日判决,第148段。同样,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基本原则”)。

如果伊拉克人未能采取适当措施,美国可以通过撤离伊拉克来保障其公民安全。讽刺的是,苏莱曼尼被杀后,美国人面临的 随着智能手机等访问 险呈指数级增长,而美国现在正忙于撤离伊拉克。伊拉克议会投票支持美军撤离伊拉克,以抗议其主权遭到侵犯。非法使用武力对美国没有任何好处,反而会使伊朗进一步偏离其经济繁荣的紧迫目标。未能阻止土耳其“和平之泉”行动以及北约对国际法的沉默

作者: 克劳斯·克雷斯

自上周以来,土耳其一直在叙利亚使用大规模军事力量。土耳其决定将其军事行动命名为“和平之春”。“和平之春”似乎比土耳其此前入侵叙利亚的“橄榄枝”行动规模更大。“和平之春”已经导致数万平民逃亡。世界各地的观察人士担心,“和平之春”可能给叙利亚带来一场人道主义灾难,叙利亚人民多年来一直饱受难以言喻的苦难。人们普遍担心,所谓的“伊斯兰国”可能会从“和平之春”中获益,因为此次军事行动的打击目标正是那些曾帮助遏制“伊斯兰国”的库尔德武装。因此,令人沮丧的是,大量迹象表明,“和平之春”这个名称只是对残酷军事行动的委婉说法,而这种军事行动最终可能以血腥灾难告终。

土耳其在致联合国的信函中援引了《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承认的自卫权,以“应对”“迫在眉睫 迴聲資料庫 的恐怖主义威胁”。土耳其在这封信中提到的“事实”主要包括:

“特别是,位于叙利亚东北部靠近土耳其边境的库尔德工人党/民主联盟/人民保护部队继续成为直接和迫在眉睫的威胁,因为他们向土耳其边境哨所发射骚扰火力,还使用狙击手和反坦克导弹等先进武器。”

根据国际法,如果发生针对另一个国家的武装袭击,则存在自卫权。在这种情况下,在必要且与反击袭击成比例的范围内,允许采取跨境防御性武力行动。预防性自卫权是否存在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一个有争议的案例是,如果一个国家即将遭受武装袭击,则存在这种权利。另一个有争议的案例是,在遭受非国家武装袭击的情况下是否存在自卫权,以及自卫权是否可以成为在另一个国家领土上采取武力防御行动的正当理由。一个有争议的案例是,如果一个国家不愿或无力阻止非国家团体从该国领土发动大规模跨境武装袭击——在严格的比例原则下——则存在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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